被告四(保险公司)质证意见:
同被告二质证意见。
被告二举证:
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,医院缴费单据,被告二向原告所发《告知函》……
欲证明被告二已履行自身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,原告自身非案涉小区业主,也非电梯使用人,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身体损伤,而被告前后以为其垫付了各项费用三万多,应予返还……
原告质证意见:
真实性无异,被告二所举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二为管理人,理应为此承担责任。
被告一质证意见:
认可。
被告三质证意见:
认可。
被告四质证意见:
认可。
被告三举证:
《电梯维保合同》、《日常检修记录》及《电梯年检合格证》、当日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的监控视频……
欲证明被告三已尽维保义务,该电梯无论从日常的维保和特检所的年检来看,运行正常,此次事故,很可能为原告方操作不当引发的电梯自我保护,原告方应承担责任。
原告质证意见:
年检合格,日常维保正常,不代表电梯故障为原告方乘坐电梯导致,不予认可。
被告一质证意见:
认可。
被告二质证意见:
认可。
被告四质证意见:
认可。
被告四举证:
《公众责任险合同》、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、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,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及照片……
欲证明,被告二做为被保险人已报案,被告四已做相关工作,只是因为原告方最后没有通知任何人就出院,导致这个工作没有进行下去……